2019-05-12 8:29:35
近日來源于互聯(lián)網(wǎng)圈程序員們自娛自嘲的項目詞匯——“996.ICU”,一時間引發(fā)各方討論。
所謂“996”工作制就是指工作日早9點上班,晚上9點下班,中午休息1小時(或不到),單日工作10小時以上,且一周工作6天。
日常工作中,“996工作制”總是會有這樣或那樣的理由,看看你中了哪一條:
情形一 顯性福利
多位互聯(lián)網(wǎng)從業(yè)者表示,“互聯(lián)網(wǎng)公司加班是常態(tài)”,在一些互聯(lián)網(wǎng)公司,雖然沒有明確提到“996工作制”,但提供的“福利”卻讓人難以拒絕,成了變相鼓勵加班。
有一些公司會提供“餐補”,如果加班到9點,公司發(fā)放15元的夜宵餐補;還有的公司提供“調休”,如果加班到比較晚,或者周末加班,可以選擇一天補休。
還有員工表示,公司以“福利”的形式變相鼓勵加班。比如將免費晚餐的時間安排到7點,這就在無形中推遲了晚餐時間、延長了下午的工作時間,變相鼓勵了員工加班。
這樣的待遇,有沒有誘惑?
情形二 加班有補償
有媒體報道,近日,有華為員工在網(wǎng)上爆料了一個事,說3月份的時候周末加了6天班,給了14000多元的加班費,因為感覺累,近期不想加班。
在一些公司,員工因沒能在常規(guī)工作內完成工作,必須要加班才能完成,會根據(jù)加班情況進行加班補償,補貼額度不同的公司也存在著差異。
此外,有一些人是主動加班,也有一些人因為迫于生活壓力。不少人表示,“996工作制”雖然辛苦,但只要錢給“到位”,還是愿意接受的。
情形三 為自己奮斗也有人情問題
如果既有顯性的福利,還有加班補償,也是員工自我奮斗,為了實現(xiàn)自身價值的過程,你愿不愿意加班?
對于一些剛剛步入社會的年輕人而言,有些公司加班但不提加班費,談個人快速成長的通道,努力必有回報,當自己能力足夠的時候,職場大道必將更廣……也會有人選擇加班,畢竟看上去是為了自己的未來發(fā)展。
此外,還有不少人表示,很多時候并不是一定要在公司加班,但是同事都沒有走/公司鼓勵加班/領導沒有走,“自己怎么好意思先走?!?/p>
根據(jù)BOSS直聘聯(lián)合微博職場公布的《2019職場人加班現(xiàn)狀調查報告》顯示,近半數(shù)的職場人選擇加班并非因為工作,其中42.7%的人或因老板未走,或因同事未走而選擇留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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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聯(lián)網(wǎng)圈熱議
4月11日,阿里巴巴集團董事局主席馬云說:“能做‘996’是一種巨大的福氣,你不付出超越別人的努力和時間,你怎么能夠實現(xiàn)你想要的成功?”
4月12日下午,馬云再次在微博上公開談及“996”:“任何公司不應該,也不能強制員工‘996’,阿里巴巴從來也都提倡,但是年輕人自己要明白,幸福是奮斗出來的!不為‘996’辯護,但向奮斗者致敬!”
4月14日中午,馬云第三次談及“996”,稱自己前幾天在公司內部關于“996”的觀點,批評聲源源不斷;但是“我們缺的是實話、真話、讓人思考的話”。馬云還說,為加班工資而“996”的人是很難持久的。
與馬云不一樣的是,當當網(wǎng)創(chuàng)始人李國慶在社交媒體上稱:堅決反對“996工作制”。4月12日晚,他在微博中表示,員工每天不算路途,11小時工作時長,那戀愛,家庭,社交無暇,而這是生活的目的,還是為工作高價值的調節(jié)。另外,管理者提高決策科學性和效率比員工加班更有價值。
三六零公司董事長周鴻祎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,不用去強制員工去“996工作制”,強制肯定是沒意義,時間長了很難有人長期堅持。優(yōu)秀的人,自己上進的人你不談加班他也會努力。怎么真正激發(fā)員工,從過去兩年的經(jīng)驗看,就是內部孵化創(chuàng)新,如果我說一個業(yè)務給你,你當CEO,你帶團隊,給你20%-30%的股權,有沒有干勁,肯定有干勁。
媒體聚焦
人民日報評論:崇尚奮斗,不等于強制996。崇尚奮斗、崇尚勞動不等于強制加班??喔墒菉^斗,巧干也是奮斗;延長工時是奮斗,提高效率也是奮斗。因此,不能給反對996的員工貼上“混日子”“不奮斗”的道德標簽,而應該正視他們的真實訴求。
半月談評論:“996工作制”本身就是一種令人費解的現(xiàn)象,一個明顯違法的做法為何一直屹立不倒,甚至在基本的是非問題上還糾纏不清?原因恐怕在于其中關聯(lián)的利益,以至于996的辯護者們即使面對大多數(shù)人認可的常識都拒絕承認。996不是奮斗的代名詞,它更多涉及法律與利益層面的問題。
光明網(wǎng):不要讓 “996工作制”成了職場明規(guī)則。除了工時協(xié)商機制等高階要求之外,最迫切的,還是企業(yè)層面的勞動定額和法律層面的過勞立法??傊?,人不是定好鬧鐘的機器,享受生活與享受工作,是須有體制機制保障的美好生活剛需。
從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看,第四十一條明確規(guī)定,“用人單位由于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需要,經(jīng)與工會和勞動者協(xié)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,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,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,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”。(楊曉波 綜合)
來源:新華網(wǎ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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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:楊文博